为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在登记管理领域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通知(市监注发〔2024〕9号)》要求,附加证明书的功能、效力等同领事认证。现就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事项通告如下:
一、附加证明书适用范围
按照《公约》规定,《公约》缔约国公证文书送我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缔约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我国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维持现行方式不变。
二、附加证明书办理途径
《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链接和各国主管机关名称、授权签发人职务、核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
三、调整期间所需材料要求
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接受自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公证认证材料。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代替传统领事认证,并对文书上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广大在港外商投资企业如有政策疑问请拨打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综窗电话。
业务联系电话:0512-58682918
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综窗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