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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案〔2022〕张行复第70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9-26 16:13:06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张行复第70号

申 请 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2022年8月2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塘桥镇某小区保安没有保安证,涉嫌违法。后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形式了解本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以处理结果属于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实名举报人有权了解所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处理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该内容不属于执法案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大众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孙某某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孙某某要求公开其于2021年2月向我局举报塘桥镇某小区保安没有保安员证一事处理决定。经检索,我局针对该举报事项,已对相关涉案单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已将该案处理结果反馈孙某某。但我局认为,孙某某与该行政处罚不具有利害关系,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我局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孙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要求孙某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补正。2022年6月6日,孙某某向我局提交补正信息。经查,孙某某申请的内容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经审批,我局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孙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我局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其作为实名举报人,应当向其公开处理结果;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大众公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我局认为:首先,孙某某与该行政处罚不具有利害关系,公安机关不具有向其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义务,对孙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向社会公开。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1份;3.补正告知书发送截图2份;4.补正信息回复截图2份;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审批表1份;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7.答复记录截图1份;8.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9.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经查: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孙某某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人2021年向你局举报塘桥镇某小区保安没有保安证,2022年疫情期间申请人又发现某保安没有保安证,且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你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其举报信函封面照片。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我局针对该举报事项,已对相关涉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理决定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的保安无保安证事项,对保安所属的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民警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上述处罚内容告知申请人,并于2022年9月8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确认其已通过短信知晓该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1份;3.补正告知书发送截图2份;4.补正信息回复截图2份;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审批表1份;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7.答复记录截图1份;8.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9.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0.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各1份;11.短信截图1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5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进行申请内容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提交补正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补正信息后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将该答复书送达孙某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公开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举报某小区保安无保安证属于公益性举报,被申请人对保安所属的物业服务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罚内容,已经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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