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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2022〕张行复第10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9-24 16:03:31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张行复第109号

申 请 人:侍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执法民警违法,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未在处罚前告知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我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在我多次询问之后,依然未告知,且态度恶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2年8月31日7时45分许,我大队民警在张家港市市区长安路杨舍西街路口执勤时,发现侍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将其拦停查证后,当场按照简易程序对其“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民警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书证等予以证实。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民警向申请人指出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申请人。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未在处罚前告知”,民警在处罚过程中,打印预览文书进行核对违法要素便于进行准确告知,尚未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民警在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制作好完整的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而且民警查获申请人后,就指出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自查获之时已经开始进行陈述和申辩。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第32058219832721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维持我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仪视频。

经查:2022年8月31日7时45分许,申请人侍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张家港市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舍西街路口处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通民警拦下。执勤民警当场向申请人指出了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后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作出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仪视频。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对辖区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侍某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事实清楚,申请人本人亦无异议。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提出执勤民警未在处罚前告知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执法仪视频显示,执勤民警制作预览文书后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陈述和申辩,后执勤民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832721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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