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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不服张家港市锦丰镇政府信息公开案〔2022〕张行复第8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9-24 15:40:13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张行复第89号

申 请 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2年7月27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房屋面积未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动迁办提供虚假勘测图,本人要求提供测绘人员的资格证书(必须从事本行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过了20个工作日无任何回复。二、本人房屋一层高3米,评估价格879元/平方米,同幢水利站一层层高2.2米(面积308.7㎡,评估价格3000多左右,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动迁办提供水利站房屋评估表不真实、不全面,没有提供明细凭证和镇财务中心汇款金额)。三、锦丰镇法制科已回复某村某幢水利站商住楼xxx室王某某拆迁协议书是孙女刘某某签字,但是动迁办回复协议找不到。四、某村某幢周某甲(女儿周某乙)2017年自行车库建筑面积48.28㎡(25.43+22.80),政府帮他建造了三间平房62.91㎡,2020年3月拆迁,获取某花苑某幢某室,面积112.68㎡,锦丰镇动迁办无法提供周某甲以及女儿周某乙安置房结算明细和凭证,还有房屋拆迁协议书(包括楼上门面房一套),本人要求重新公开告知,书面作出答复,尽快告知本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房屋分户评估表;4.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表;5.房屋产权登记查勘示意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履行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22年6月24日,范某某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公开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308㎡房屋价格评估表;2.周某甲位于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拆迁房屋分户评估表;3.后政府又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的拆迁房屋评估表,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4.某村某幢门面房要求拆迁办提供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测绘人员资格证书;5.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拆迁协议。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308㎡房屋价格评估表”,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在2022年6月2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同时要求公开“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拆迁的镇财务中心汇款金额、明细凭证”,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5日重新申请公开上述内容,答复人将依法向申请人答复。现申请人以“答复人提供的不真实、不全面,没有提供明细凭证和镇财务中心汇款金额”为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周某甲位于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拆迁房屋分户评估表”,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中的“政府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的拆迁房屋评估表”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在2022年6月2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要求公开“周某甲及女儿周某乙安置房结算明细和凭证、房屋拆迁协议书”等内容,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5日重新申请公开上述内容,答复人将依法向申请人答复。现申请人以答复人未公开上述信息为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中的“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属于咨询事项,答复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另经查明,三间房屋的拆迁系货币补偿,不存在“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答复人据此告知该申请信息不存在,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某村某幢门面房要求拆迁办提供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测绘人员资格证书”,答复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流转至社会事业局动迁办处理。动迁办经查询于2022年7月8日回复法制科未有上述政府信息。法制科进一步调询,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测绘人员的资格证书。另,经镇史志档案科系统查询后亦未能查阅到上述政府信息。答复人将此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拆迁协议”,动迁办经核查,某村某幢并没有与王某某相关的房屋拆迁协议。经初步调查,申请人所谓的某村xxx、xxx室系王某某当时购买房屋时买卖合同上标注的房号,并非拆迁协议上确定的房号,且王某某已将上述两处房产转卖给女儿一家人,最终签署拆迁协议的系王某某的外孙女刘某某。答复人在申请人仅提供“王某某、某村某幢”内容的情况下查询回复无相关信息符合事实,告知内容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答复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重新向答复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以答复人未公开上述信息为由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二、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6月24日收悉申请人范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答复人以纸面形式提供其所需信息。答复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15日直接送达给范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程序、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事由,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24日);2.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3.房屋分户评估表(无证建筑房屋重置价);4.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5.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表;6.锦丰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锦丰镇安置房结算单;7.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依申请公开回复审批表;8.张家港市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确认表;9.档案查询截图;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15日)、锦政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刘某某与锦丰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张家港市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25日)。

经查: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范某某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308平方米房屋价格评估表;2.周某甲位于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拆迁房屋分户评估表;3.后政府又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的拆迁房屋评估表,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4.某村某幢门面房要求拆迁办提供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测绘人员资格证书;5.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拆迁协议。”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所申请公开的1.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308平方米房屋价格评估表;2.周某甲位于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拆迁房屋分户评估表(周某甲)本机关予以公开。经检索查找,您所申请公开的3.后政府又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的拆迁房屋评估表,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其中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表(周某乙,系周某甲女儿)本机关予以公开。其中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基于便民原则,现予告知,因该房屋拆迁是货币补偿,故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不存在。经检索查找,您所申请公开的4.某村某幢门面房(经沟通特指是申请人的)要求拆迁办提供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测绘人员资格证书;5.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拆迁协议不存在。”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答复书。

另查明,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一、某村某幢水利站商住楼xxx室、xxx室黄某某(房产证王某某)拆迁协议书。二、当时对某村测绘的测绘机构,具体测绘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周某甲某花苑安置房xx-xxx室的结算价格。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锦政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合兴某村某幢某水利站混合一层建筑面积308.7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协议,镇财务结算中心汇款金额、明细和凭证。2.某村某幢周某甲自行车库建筑面积48.28平方米2017年2月6日拆迁后,政府帮他建造了平房62.91平米,2020年3月周某甲、周某乙家拆迁某村某幢05-07门面房及上方住房、后面平房,周某甲、周某乙两次拆迁的协议、财务结算金额、明细和凭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24日);2.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3.房屋分户评估表(无证建筑房屋重置价);4.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5.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表;6.锦丰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锦丰镇安置房结算单;7.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依申请公开回复审批表;8.张家港市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确认表;9.档案查询截图;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15日)、锦政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刘某某与锦丰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张家港市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25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7月14日作出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年7月15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5项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予以答复。

1.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某幢一层水利站308㎡房屋价格评估表”,被申请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且经核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价格评估单复印件与留存件内容一致。申请人主张该称评估表不真实,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周某甲位于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拆迁房屋分户评估表”,经核实,申请人所称“某村某幢后面的车库”面积为48.28平方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该建筑物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又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的拆迁房屋评估表,定销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经核实,申请人所称“政府帮周某甲建造三间房屋”面积为62.91平方米,产权人实际为周某甲女儿周某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该建筑物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表和货币补偿协议书,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建筑物拆迁系采取货币补偿而非产权调换方式,故拆迁结算过程中不会形成“定销房屋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价格”这一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咨询,并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存在,并无不当。

4.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某幢门面房要求拆迁办提供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测绘人员资格证书”,经核实,“某村某幢门面房”系由张家港市房产测绘队测量,并非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被申请人履行合理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

5.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拆迁协议”,经核实,申请人所称“某村某幢王某某房屋”已由王某某转让第三方,并以“刘某某”名义与锦丰镇建设管理中心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和产权调换协议。因此,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某幢水利站商住楼xxx室、xxx室黄某某(房产证王某某)拆迁协议书”,被申请人将刘某某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和产权调换协议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锦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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