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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完全生产产品案例分析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3-11-26 09:00:00访问量:字体

一、案例简介

东莞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口成型模具(HS编码:848079)至泰国,产品的主要用途为生产和制造塑胶。企业申请东盟自贸协定下的产品备案。

二、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填写的加工工序明细单可知原料共有4项,分别为S136模具钢、模体、分流椎和芯棒。经与企业确认,原料均为国内购买的原产材料,相关佐证资料都已提交。

从清单中来看,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了中国原产材料并在境内完成加工生产的,我们称其为完全生产。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二、三的规定,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因此,该完全生产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对于完全生产的产品,我们在制单系统中的产品优惠类型代码应选择“PE”。经查,该产品在二个自贸协定项下都可享受零关税待遇。

该完全生产产品既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时也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企业后续可以新增RCEP协定项下的备案。RCEP协定项下,日本对许多中国原产的机电产品给予零关税优惠待遇,企业可以着重开拓日本市场,将自贸协定的利好充分挖掘出来。

三、提示

从生产货物投入的原材料来区分,我们把货物原产地的判定归为三类:一类是全部使用完全获得的原产材料并生产的货物;一类是全部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成员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一类是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相对于前两类,后一类货物的判定较为复杂,涉及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可选择性标准和复合标准的判定。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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