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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案〔2023〕张行复第2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5-22 14:46: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21号

申 请 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地     址: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华,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于2023年2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后移交被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申请人书面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消费投诉,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及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为证明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随投诉举报信一并提交了产品照片、购物收据、发票、被举报人注册信息、生产许可证查询截图、相关的处罚告知书等证据材料。经查证,该邮件于202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 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亦未终止调解,亦未告知申请人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某参考/证据清单、购物发票;2.投诉举报信信封复印件及投递记录;3.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4.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举报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其书面投诉举报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答复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答复人认为,答复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7种终止调解的情形,并规定了“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2.答复人的办理过程:答复人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张市监案移〔2022〕115号),反映被答复人马某某(即投诉举报人)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答复人马某某要求:1.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2.对投诉举报人给予最高举报奖励。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自愿原则)答复人收到上述《法线索移送函》后,受理了该案件,并按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针对投诉,答复人根据自愿原则,通过电话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见附件电话记录),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答复人已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政专递送达被答复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举报,答复人已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政专递送达被答复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综上,答复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已经组织了调解并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于法无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凤法立告〔2023〕SP001号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举报立案告知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2.张凤法〔2023〕第SP00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3.电话调解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

经查: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马某某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茶饼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企业名称、电话等信息,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对其给予最高举报奖励,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2022年12月20日,张家港市凤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该案件相关材料。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马某某已受理其投诉。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张凤法立告〔2023〕SP0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别电话联系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愿。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电话询问调解情况。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达成一致。同日,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作出张凤法〔2023〕第SP00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凤法立告〔2023〕SP001号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举报立案告知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2.张凤法〔2023〕第SP00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3.电话调解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企业名称、电话等信息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且组织调解,赔偿其损失,属于同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但因申请人仅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故案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机关不再赘述。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该案尚未办结,且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但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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