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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未作出处理案〔2023〕张行复第35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5-12 15:02: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35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作出处理不服,于2023年4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20582002022121045624055的问题调查核实,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花费6.22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婴儿勺”一份,订单编号:1693504704504450070,商家通过中通快递:xxxxxxxxxxxxxx发出,本人于2022年10月9日签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于2022年12月1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至今已三个多月,至今未有结果。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调查至今已三个多月,被申请人未联系过申请人取证,也未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过任何反馈,至今未有调查结果。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产品图片;2.天猫网店资质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某公司的举报,于2022年12月19日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将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情况复杂,答复人分别于2023年3月19日、2023年4月13日将本案的办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16日,并于2023年4月1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次延期情况,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正在调查处理,已取得部分证据。经答复人调查:1.某公司销售的婴儿软勺系其委托某模具有限公司生产,该款婴儿软勺外包装上标识有质量检验合格章,但未标明受委托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某公司限期改正,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外包装照片。2.某公司销售的婴儿软勺由PA材质做支撑骨架,外由硅胶材质覆盖,与食品接触部分均为硅胶材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不包括硅胶材质,故生产涉案婴儿软勺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另查明,受委托生产厂家某模具有限公司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附件产品明细包含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丙烯(丙烯均聚物)]。3.某公司提交了某模具有限公司对涉案婴儿软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表,显示该批次产品外观、感官等项目合格,以及某模具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符合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要求。另答复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供所举报的婴儿勺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产品做工粗糙以及其他证明婴儿勺产品不符合质量等要求的证据。

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对其举报事项仍在处理中,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2份、集体讨论记录;2.全国12315平台立案告知记录、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申请人订单截图1份、某婴儿软勺网店截图1份,询问笔录3份、软勺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出厂检验记录表打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打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复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4月3日至2028年8月9日)复印件1份及附件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后的婴儿软勺外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

经查: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某公司存在网络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举报后,于2022年12月19日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将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因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继续延期至至2023年7月16日,并于2023年4月1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次延期情况,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2份、集体讨论记录;2.全国12315平台立案告知记录、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申请人订单截图1份、某婴儿软勺网店截图1份,询问笔录3份、软勺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出厂检验记录表打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打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复印件1份、某模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4月3日至2028年8月9日)复印件1份及附件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后的婴儿软勺外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依法应该奖励的还应对申请人进行奖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举报立案情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两次延长办案期限。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该案尚在办理过程中且办案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答复尚不确定。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立案后至今未有结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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